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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落实科技部下放实验动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4-10-28, 来源:-2042

 川科发财〔2014〕4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实验动物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科技部将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等2项审批事项下放至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履行好行政审批和管理职能,我厅对科技部下放的审批事项进行了认真梳理,将其并入“实验动物许可”子项,纳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符合要求的单位,可到省政府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成都市草市街2号)进行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2.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事指南

      3.《四川省实验动物出口许可申请表》

      4.《四川省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申请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10月 28 日

附件1

 

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机关

衔接机关

1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修改)

科技部

四川省

科技厅

2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修改)

科技部

四川省

科技厅

 

 

 

 


附件2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事指南 

l、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一、法定依据

(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二十四条:“出口实验动物,必须报实验动物工作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手续。”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实验动物出口审批的组织和个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二)动物质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出口国家保护动物的应先获得林业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实验动物出口许可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实验动物许可证复印件;

出口的实验动物不属于申请单位生产的实验动物时,须提供出口的实验动物来源单位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因国际合作交流的需要,出口自行研发或他人研发的实验动物时,应提交研发单位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及同意出口的证明原件。

(四)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五)与进口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形式审查合格后,转省科技厅条财处。

(二)评审: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验收书面意见,送交省科技厅条财处。

(三)审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经条财处研究后,按办文程序报厅领导审定,下达批复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结:取件人凭本人身份证赴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实验动物质量检测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28)86953563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028)8672660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381  (028)86936179 

          省科技厅监察室:(028)86669179  86726726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科学技术厅:www.scst.gov.cn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办事指南 

2、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一、法定依据

(一)《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必须向该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保种、育种和质量监控单位登记。”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实验动物出口审批”、“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二、申请条件

申请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的组织,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

(三)具有实验动物质量监控能力以及良好的实验动物行业协调和服务能力;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和信息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严密的实验动物资源共享与利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四川省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申请表》;

(三)申请单位实验动物许可证复印件;

(四)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培训证明材料,信息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专业证明材料;

(五)单位管理制度;

(六)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证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申报材料经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形式审查合格后,转省科技厅条财处。

(二)评审: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单位或个人,组织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审查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验收书面意见,送交省科技厅条财处。

(三)审定: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经条财处研究后,按办文程序报厅领导审定,下达批复文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四)办结:取件人凭本人身份证赴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厅窗口:(028)86953563 

          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028)86726601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381(028)86936179

          省科技厅监察室:(028)86669179  86726726

网      址: 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科学技术厅:www.scst.gov.cn

 

附件3

四川省实验动物出口许可申请表 

1.申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中文

 

英文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实验动物许可证编号及适用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2.进口方信息

(中英文)

国家

 

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3.出口动物品种/品系

(中英文、学名)

类型

名称

数量及单位

备注

♀

♂

活体

 

 

 

 

器官

 

 

 

 

组织

 

 

 

 

胚胎

 

 

 

 

4.进口方实验动物质量要求:

 

5.拟出口日期:

 

 

年  月  日

6. 申请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7. 备注:

 

 

                       

 

附件4

四川省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申请表

 

1.申请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

 

实验动物许可证编号及适用范围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座机:

2.申请事项

(具体动物品种的原种登记)

 

3.申请单位承担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能力说明

4.申请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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