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从GB 14922—1994《实验动物 微生物学和寄生虫学监测等级(啮齿类和兔类)》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标准。
本标准对实验动物等级进行了重新设定,与微生物学等级对应,将实验小鼠和大鼠的寄生虫学等级分为清洁级、无特定病原体级(SPF)和无菌级,取消了普通级。豚鼠、地鼠、兔仍保留四级。犬和猴分为普通级和SPF两级。相应增加了犬和猴的寄生虫学监测项目。
本标准对取样数量作了重新规定。根据生产繁殖单元大小决定取样数量,改变了过去按动物等级取样的做法。兔、犬、猴等较大动物可以活体采样,不必处死动物,因此取样数量也没有减少。
本标准对必须检测和必要时检测作了限定性说明:“必须检测项目:是指在进行实验动物质量评价时必须检测的项目。必要时检测项目上:是指从国处引进实验动物时,怀疑有本病流行时、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时必须检测的项目”。
除少数特殊的寄生虫定名到种外,对其他要求排除的寄生虫,采用“体外寄生虫”、“全部蠕虫”、“鞭毛虫”等笼统的名称。减少了具体的项目,避免了“挂一漏万“,节省了检测时定种的时间,但又能确保实验动物的寄生虫学质量。
本标准及其相关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 14924—19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实验动物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潘振业、李冠民、刘兆铭、诸欣平。
本标准于1994年1月首次发布。